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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维权成难热点 购房过程注意这些防忽悠

遂宁晚报  2015-08-12 08:20

对于案例一中的投诉,住房调换后如果能获得更好的居住

案例三:房屋与约定不符 开放商退还首付12万余元

环境,勉强说得过去。但市民王先生所购的“阳光房”,却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被调换到楼盘中部。

“当时觉得房子采光很好,就购买了,但只是签订了认购协议。”王先生于2013年认购了河东一地产公司打造的住宅项目,房屋位于1栋1单元的侧边,属于向阳方位。

今年,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才发现该房屋位于所在楼层的中部,与初协商的不一致,遂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认为该房地产公司欺骗消费者,认购协议应该无效,并要求退回首付款12万余元。

经过河东消委会调解后,地产公司同意并退还王先生首付款12万余元。

【购房提醒】:

在此案例中,王先生是2013年认购2年后才签订买卖合同,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认购,属于违规。

其次,即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要注意房屋的坐落、套型、面积、质量及环境是否与自己约定的一致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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