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规避国家房地产政策,获得购房指标或享受贷款优惠,或者为了逃避债务,不少人动起了“歪脑筋”,将名下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过户到近亲属或亲戚朋友名下。
“擦边球”不好打
而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由此看来,只有少数几类具有亲近血缘或者抚养关系的近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才能相对较少交纳税费。
事实上,为了防止“擦边球”产生,赠与为假逃税为整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房屋的无偿赠予进行了缜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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