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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区域经济适用住房正在申请中!

长治官方实播2024-01-12 21:05:13来自北京市
日前,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关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文件精神,结合屯留区实际,现将2023年申请经济适用房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居民户口。

2.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屯留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7449元。

3.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6㎡。

4.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区均未享受过政策性房改房集资房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及户籍迁入本区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购房补差款。

二、申请程序

1.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填写申请表,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2.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经济适用房申请事宜。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告。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不动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区民政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区公安机关,并对以上机构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汇总,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区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等)、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及建房用地等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区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区民政部门、区自然资源和区公安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后,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区民政、监察、公安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机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民政、区自然资源、区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7.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申请经济适用房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录入住房保障档案。

三、优先分配原则

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其家庭成员中含有以下事项的可享受优先分配: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从事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属于退伍(役)军人、残疾人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含有低保人员的。

3.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它可享受优先分配的家庭。

四、其他事项说明

1.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同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来源: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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