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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出炉!

长治官方实播2024-01-09 18:23:17来自山西省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潞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本级直管公房的管理,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承租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参照《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长治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长治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直管公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本级管辖的市政府直管公房的出租、承租、维修等工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称直管公房是指市政府通过接管、收购、新建等方式形成,由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住建局房屋管理所具体管理的公有房屋。

第四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坚持“有偿使用、以租养房”“盘活、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直管公房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承租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管理

第六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管理,做到产权归属清楚。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完整的直管公房产权产籍档案。

第七条 直管公房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直管公房产权依法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直管公房,不得私搭乱建、损坏损毁直管公房。

第九条 因城市发展建设需要拆迁的,承租人应当配合拆迁,相关拆迁补偿和安置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长治市相关拆迁政策执行,同时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要按规定对被拆迁的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直管公房租赁管理

第十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租赁和使用管理。直管公房及配套设施取得的税后租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直管公房的维护、修缮以及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人员、办公经费等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必须与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交付方式、房屋修缮等责任、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住宅直管公房的出租出借管理执行2023年10月7日印发的《长治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长财资〔2023〕52号)。

第十三条 住宅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执行最新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第十四条 住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期限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五条 住宅直管公房准入条件:(一)申请人为户籍在潞州区实际居住的已婚家庭,离异单亲家庭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含1年),单身(含离异、丧偶)申请人须满35周岁且在潞州区实际居住;(二)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且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策性房改房集资房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三)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出售自有住房。

第十六条 租赁住宅直管公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实行常态化受理。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直管公房的原承租人,且未发生以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可继续承租;原承租人过世,与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父母、子女、配偶,且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继续承租。

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暖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依法索赔损失。

(一)擅自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三)住宅直管公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四)利用直管公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直管公房的;

(六)将承租的直管公房擅自转租(未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承租人将直管公房转租给第三人或公司、团体等,且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赚取差价的)、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七)擅自买卖直管公房的;

(八)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四章 直管公房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每年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并按照批复后的部门预算组织维修管理,切实保障直管公房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非住宅直管公房的修缮责任,由租赁双方协议约定。

第二十一条 住宅直管公房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修缮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或合同约定承租方维修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

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对危旧直管公房进行改建时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三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对直管公房的维修,承租人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拒绝搬迁和阻挠施工,对拒绝搬迁和阻挠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及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直管公房,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必须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搬迁,并从通知之日起停收租金。承租人必须按照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对拒绝搬迁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五条 强占直管公房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搬出,赔偿强占造成的损失,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故意损坏损毁直管公房造成损失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责令其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私搭乱建、损坏损毁直管公房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责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承租人除应承担各类损失的赔偿责任外,如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租赁直管公房期间,不服从管理,长期欠费的租户,应终止租赁合同,并限期退出直管公房,逾期不退出者,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条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直管公房管理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由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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