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中,关于生活垃圾收费标准调整,涉及包括山西、北京、福建等23个省份,新的收费标准已开始执行。
● 调整后,山西省内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3.5—5元/户·月。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40—105元/吨;宾馆、旅店业2—12元/床·月;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0.2—1.2元/平方米·月;长途客运车辆1.5—2元/座·月;餐厨垃圾:2—18元/间·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