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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这个原因被强制执行……

长治官方实播  2021-03-26 10:32

[摘要] 3月23日,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此次新闻发布会选取了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效裁判结果监督、行政审判程序监督、裁判结果执行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五种类型10个典型案例。

3月23日,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此次新闻发布会选取了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效裁判结果监督、行政审判程序监督、裁判结果执行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五种类型10个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为长治市某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非诉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18日,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挂牌方式竞得平顺县“滨河花园”住宅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原平顺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宗土地的出让价款全部缴纳。项目竣工后,平顺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认定“滨河花园”超出规划建筑面积3987.37平方米,于2009年11月2日向原平顺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关于对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河花园”商品住宅小区变更规划,提高容积率处罚决定的函》。平顺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2013年10月9日研究决定: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补缴土地出让金55.11万元。后该公司缴纳了32.13万元土地出让金,剩余22.98万元未能支付。原平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13日向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补缴土地出让金告知书》,并于同年9月4日下达《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剩余的22.98万元土地出让金。2018年9月26日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缴出让金10万元整。

2019年3月20日,原平顺县国土资源局对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该公司向原平顺县国土资源局请求缓交土地出让金。2019年5月8日平顺县自然资源局向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函,同意该公司在接到复函5日内向平顺县自然资源局写出书面承诺后缓交土地出让金,缓交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2日,平顺县自然资源局再次向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要求该公司接到催告书十日内补缴出让金12.98万元。截止2019年9月6日,该公司仍未完全履行缴纳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平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平顺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法及时向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缴土地出让金虽然该局多次催告,但至今仍有12.98万元未予征缴。平顺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9日,平顺县人民检察院向平顺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督促履职非诉执行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顺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向平顺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9年10月31日,平顺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目前,被执行人已全部补缴了剩余的土地出让金,该案已执结完毕。

【典型意义】

非诉执行监督是执行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表现。平顺县院以非诉执行监督为切入点,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最终落脚点,与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效衔接,及时跟进监督,并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为国家追回国有财产12.98万元,对促进土地出让领域土地出让金的及时征收,用地秩序得到规范具有重大意义。通过本案的成功办理,凸显了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制度性优势,既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意识,还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良性互动。

来源:长治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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