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关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4万上调为56万(单正常缴存职工)的消息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大家对此次政策调整还有很多疑惑,调整的原因又是什么?今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有关调整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经2020年9月27日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五次会议会签审议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于2020年10月9日起实施。新政旨在进一步优化存贷挂钩机制和资金流动性预警机制,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发挥对中低收入家庭刚性购房的保障作用。为便于广大缴存职工进一步理解新政策,现就有关调整内容解读如下:
调整结清后再次申请贷款的时间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前结清或正常结清后次月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调整认房认贷的方式
认房方式: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不再提供户口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只需提供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认贷方式:
(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征信内显示有商业住房贷款记录的,当前状态显示已结清的不再作为房屋套数核定的依据,不计入购房记录;未结清的作为房屋套数核定的依据,计入购房记录,核定房屋套数。
(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征信内显示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或经山西省数据共享平台核查存在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计入购房记录,核定房屋套数。
调整贷额度参数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为:
双正常缴存职工贷款额度=60万元×贷款额度参数;单正常缴存职工贷款额度=40万元×贷款额度参数;可贷额度=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倍数×缴存时间系数。
贷款额度参数为当个贷率≤80%时,参数为1.4;80%<个贷率<90%时,参数为1.3;个贷率≥90%时,参数为1.0。
贷款额度表
贷款额度参数根据全市住房公积金季末个贷率每季度调整一次,我中心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手机APP对调整情况进行公布。
调整倍数和缴存时间系数
倍数调整为20倍。
缴存时间系数:实际缴存月数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0;实际缴存月数大于等于12个月且小于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3;实际缴存月数大于等于24个月且小于36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实际缴存月数大于等于36个月的,可贷额度直接按贷款额度认定。
缴存时间系数表
缴存月数为借款申请人实际缴存月数之和。借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计算不足30万元的,可按30万元认定。
例一:张某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0)、账户余额3000元,其配偶李某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15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账户余额7500元,因其配偶李某缴存时间较长,缴存时间系数较大,该家庭可以李某作为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理论上贷款额度=(7500+3000)×20×1.3=273000元。因其计算贷款额度不足30万元,按照贷款额度计算不足30万元的,可按30万元认定”规定,李某理论上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例二:王某缴存住房公积金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0)、账户余额7500元,其配偶杨某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账户余额9000元,因其配偶杨某缴存时间较长,缴存时间系数较大,该家庭可以杨某作为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理论上贷款额度=(9000+7500)×20×1.3=429000元。
例三:曹某缴存住房公积金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0)、账户余额16500元,其配偶李某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25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账户余额12500元,以李某作为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理论上贷款额度=(16500+12500)×20×1.5=870000元,因计算贷款额度大于贷款额度,以贷款额度认定。
例四:郭某缴存住房公积金36个月(可贷额度直接按贷款额度认定)、账户余额18000元,其配偶未缴存公积金,其理论上可贷额度直接按单职工贷款额度认定。
具体可贷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偿贷能力、信用状况、房屋套数认定结果、可贷额度标准、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温馨提示
由于我中心实行存贷挂钩贷款机制,账户余额与贷款额度直接挂钩,当缴存职工近期有贷款需求时,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时,请您一定提前测算贷款额度,将账户余额留足,以免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无法满足您的贷款需求。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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