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各施工单位:
为保障我市环境卫生质量,减少工程渣土、工程用土等对空气质量的污染,切实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再次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市区运送建筑垃圾、工程用土的车辆须苫盖棚布,密闭运输,不得有抛洒泄露行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时应清洗车轮,不得沾带泥土上路。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排放建筑垃圾时,应事先到市政务大厅环卫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工程土方处置核准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排放处置。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按《建筑垃圾工程土方处置核准证》指定地点排放处置。
四、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和空气质量。
五、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物混入建筑垃圾。
七、郊区环卫处具体负责主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郊区环卫处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杜绝建筑垃圾抛洒泄露等现象,做到运输处置有序,合理排放。
201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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