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的小王多年在市里打工,前些日子,小王的父亲王师傅打算给小王在市里购置一套房子。2013年4月,王师傅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确定购买该公司正在建设的一套商品房,价格50余万元。
去年年初,王师傅又在该公司的要求下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约定王师傅先向该公司缴纳认购款10万元,支付认购款后,该公司还向其承诺待房屋竣工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说好今年交房的,怎么突然就变卦了?”王师傅说。对于该公司以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为由,拒绝与王师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行为,王师傅认为很不合理。对此,该公司的负责人只同意给王师傅退还之前所缴纳的10万元认购款。
“等了好几年,没想到等来这样的结果。”王师傅十分气愤。他想通过本报咨询,该公司的这种行为,他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双倍返还认购款?
据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化琴介绍,王师傅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中的认购款并非定金性质,法律规定只有定金才能够要求双倍返还。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款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以及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师傅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中约定缴纳的是认购款而非定金,认购款类似于预订房款性质,人民法院通常不会按双倍返还认购款处理,如果违约导致王师傅承受损失,王师傅可以向该房地产公司要求其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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