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产权房并不能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产权。
郊区赵女士与丈夫秦某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以10.6万元的价格在城郊购买了一套小产权的楼房。2013年初,赵女士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赵女士一起生活,所购置的楼房使用权赠与儿子。
可如今离婚已有2年多,赵女士的前夫秦某经常来骚扰他们的生活,不是断水、断电,就是夜间骚扰;迫使赵女士和孩子不得不在外租房另住。
对此,赵女士想通过本报咨询一下她与前夫秦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涉及小产权房的约定是否有效?孩子是否享有该房的使用权?
随后,记者与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据周立云律师介绍,小产权房这一称谓并非法律术语,它指的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以新农村(社区)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房屋。因此,它并不能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产权。
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均禁止小产权房基于买卖、交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在本起事件中,对于赵女士与其前夫秦某共同购置的小产权房屋,依法不能作为物权进行分割,但对房屋的财产权益应当予以分割,分割后的财产权益仅限于夫妻双方,也就是说该套小产权楼房归一方使用,但使用房屋的一方应给对方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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